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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头鸭脖”涉事方及责任人被罚706万元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最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到了江西南昌的“鼠头鸭脖”事件。据该决定书显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涉事企业的承包方,因多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情况,被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25.5元。此外,该公司的三名责任人朱某某、陶某某、易某某分别被处以去年收入的10倍、9倍、8倍的罚款,共计706万元。

该事件源于2023年6月1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占某在第一食堂的“美卡香卤”档口所点饭菜中吃出疑似鼠头的异物。随后,在6月8日和6月13日,又有另外两名学生在第一食堂的“美食美刻”快餐窗口和“老上海馄饨铺”购买的食品中分别发现青虫和黑色的臭虫。

根据处罚决定书的描述,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学校食堂的承包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建议给予从重处罚行政处罚。

经过执法人员的调查,涉案卤肉饭、空心菜和拌粉的货值金额分别为8.5元、240元和1080元,违法所得分别为8.5元、237元和1080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为1328.5元,违法所得合计为132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我们决定对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陶某某以及易某某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朱某某、陶某某作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食品安全总监,易某某作为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一楼的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经营的食堂多次出现混有异物的食品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们责令朱某某、陶某某、易某某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a. 对朱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的10倍罚款,即人民币2844274.2元,上缴国库。 b. 对陶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的8倍罚款,即人民币1852647.84元,上缴国库。 c. 对易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的9倍罚款,即人民币2263863.6元,共计706万元。

此前,“鼠头鸭脖”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顶格处罚。

12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了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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